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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14:18 股吧网页版
顶立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27 证券简称:顶立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累积投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2、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3、提名人须于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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