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103
证券代码:874127 证券简称:顶立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公告编号:2025-103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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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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