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宁波伊玛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058271508A。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 750 号 003 幢 2 楼 210-087 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5000 万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科技领先的一流环保运营服务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保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农业园艺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水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园艺产品种植;花卉种植;水生植物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应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淼淼 净资产折 2023 年 1
1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825.00 56.50 股 月 31 日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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