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4123 证券简称:伊玛环境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伊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在一定权限内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等事项进行决策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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