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康居人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康居人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合肥康居人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合肥康居人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朱华耀、陈欣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载了《合肥康居人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共代表股份数 31,03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本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共代表公司股份 31,0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郭本胜先生主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31,035,0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31,035,0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31,035,0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31,035,0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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