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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5:33:58 股吧网页版
特味浓: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19 证券简称:特味浓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则、《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普通提案权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一)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提案应按照以下程序提交: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三)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提名权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书面提名非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会的审议。

第六条 股东会类别

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通知

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公告。
第八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

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二)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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