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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5:33:33 股吧网页版
特味浓: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19 证券简称:特味浓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在此基础上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监事和监事会,相应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同时补充增加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等相关内容;

2、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部分条款仅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或者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等;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特味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规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
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江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苏特味浓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法 公司由江苏特味浓生物技术开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江苏特味浓生物技术开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泰州市数据发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人。公司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 信用代码 91321281MA1MQFBU7N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MA1MQFBU7N。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董事
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 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过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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