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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5:31:28 股吧网页版
海雷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114 证券简称:海雷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二)项第 1 目至第 2 目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的定义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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