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114 证券简称:海雷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且不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必要时可向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拓、资金及其他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东代表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子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的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的委派程序:
(一) 由公司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 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 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 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者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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