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114 证券简称:海雷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 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 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 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本条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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