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74114 证券简称:海雷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海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重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
行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投资决策事项,视为本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依合法程序以及管理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 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 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 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
(四) 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五) 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 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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