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4113 证券简称:思普宁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履行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思普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
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资产
公告编号:2025-042
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约束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行,承诺人在作
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并由公司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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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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