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16:44:15 股吧网页版
兢强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74111 证券简称:兢强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兢强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