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和《 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齐荣荣、魏澜三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就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曾东文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5,987.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
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申请 2025 年度银行贷款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