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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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齐荣荣、魏澜三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
二)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曾东文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5,987.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为 12 个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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