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6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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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关于业务合规性......4
二、《审核问询函》第 2 题:关于经营场所......19
三、《审核问询函》第 3 题:关于子公司......29
四、《审核问询函》第 4 题:关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39
五、《审核问询函》第 5 题:关于营业收入......41
六、《审核问询函》第 9 题:关于其他说明和披露问题......4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俊氏”)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1题:关于业务合规性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1)公司年产封装机 25000 台、低温加热器 10000 台和
真空袋 250 吨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第二次改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批复、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2)公司已取得美国 FDA 认证、欧盟 CE 认证等与主要产品对应的认证证书;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3)公司涉及 The SpaceApp、VestaApp、真空烹饪 App 等多个软件著作权。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未完成环保相关手续即投入使用的 2 个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按规定处理污染物、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公司未完成环保相关手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整改情况,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2)公司产品是否符合销售地及所属行业的准入资质、质量标准及强制性认证等要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续期计划、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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