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6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1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 ......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7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3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0
十六、公司的税务 ......6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劳动用工......69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5
十九、员工股权激励情况......77
二十、结论性意见 ......80
附 件 ......82
附件一:公司及子公司的专利权......82
附件二:公司及子公司的注册商标......87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邮编 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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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亚俊氏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俊氏”)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亚俊氏本次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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