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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8:46:13 股吧网页版
爱舍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105 证券简称:爱舍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 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者重大遗 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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