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105 证券简称:爱舍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更加有效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进行二次修订,修订后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非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