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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8:19:54 股吧网页版
爱舍伦:股份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874105 证券简称:爱舍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大股东减持股份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大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六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北交所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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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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