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100 证券简称:乐能光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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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苏州乐能光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下述公司与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四) 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如有);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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