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8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74099 证券简称:海龙风电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长远发展以及保障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
公告编号:2024-012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审计意见。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为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海龙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霞、徐阳、黄勇华
2024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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