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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5:34:49 股吧网页版
安奕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74098 证券简称:安奕极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方可办理。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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