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4 17:03:01 股吧网页版
恒利新材: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4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中银成都(2026)第 055-0514 号
2026 年 5 月

上市公司的缔造者
法律风险的管理者

致: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广斌律师和杨莎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 时 00 分,本次股东会在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并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数 65,857,1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