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874097 证券简称:恒利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八条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对外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合同须由公司法务部门审查,必要时提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订立对外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抵押、质押),担保金额,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限;
5、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反担保事项;
7、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8、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包括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登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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