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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6:42:49 股吧网页版
精创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096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或北交所业务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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