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8 16:39:55 股吧网页版
精创电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096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可以
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且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3)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