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096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单位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不包括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
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