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096 证券简称:精创电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7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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