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目 录
一、关于信息系统审计及线上销售收入确认准确性…………… 第 1—70 页
二、关于线下销售核查充分性、有效性...... 第 70—116 页三、关于人员变动合理性及对业绩稳定性的影响……………第 116—143 页
四、关于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第 143—165 页
五、其他问题......第 165—239 页
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2)详细说明“公司财务在 ERP 销售出库单中选择可确认收入的产品项目及数量下推应收单”的具体流程,在发行人客户高度分散、订单多且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上述人工处理的可行性,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3)说明各期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差异情况及原因,相关情形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各期未开票收入期后发票开具情况及税款缴纳的合规性。(4)说明各期自有网上商城客户数量、销售规模,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4)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复核情况,对异常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对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结合复购频率、单笔订单消费金额、累计消费金额分布、物流匹配分析、买家退款金额或次数分布等,通过细节测试、函证或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详细核查线上销售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2)补充 IP 地址分析业务数据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一个支付账户对应多个客户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从个别账户频繁收款或大额收款等情形。(3)说明信息系统审计报告中“有待加强产品物料信息维护工作”等问题整改规范情况,该问题对发行人业务可验证性的影响。(4)说明信息系统审计中是否已对发行人线上店铺新增用户数量较多的情形予以重点关注,是否已对新增用户数量与获客成本、获客渠道的匹配性以及新增用户的销售金额、采购频次等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5)量化说明“双十一”“双十二”“618”等活动的影响,说明下单时间段等购买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平台刷单等导致收入不真实的情形,下单情况与店铺营业时间、正常作息时间的匹配性。(6)说明是否对电商平台走访或函证核查经营情况、佣金或推广费等业财信息,说明境内外线上销售复购次数为 0次、大于 10 次的买家数量、消费金额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审核问询函问题1)
(一) 说明聚水潭系统从第三方平台获取公司相关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具体
内容,是否存在数据受限情形,是否可从其他渠道验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结合聚水潭、金蝶系统内部数据与外部第三方数据(电商平台结算单数据、第三方支付流水数据)、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情况,详细分析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1. 说明聚水潭系统从第三方平台获取公司相关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数据受限情形,是否可从其他渠道验证数
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1) 公司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的相关财务与业务数据
针对 B2C 业务模式,终端用户信息由第三方平台掌握,第三方平台将部分用于业务开展的订单字段信息(订单详情、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等)推送至公司的聚水潭系统中,并对涉及客户隐私的个人信息以加密形式展出,公司无法获得销售订单客户的 IP 地址、MAC等信息;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后台,可导出第三方结算单据,获取订单号、支付订单号、收支金额、收支类型以及部分平台以加密形式展出的付款人账号等信息。
针对 B2B 业务模式,京东自营中入仓模式订单的业务数据无法获取,订单的最终用户信息均由电商平台掌握,不推送至公司;京东自营中厂直模式以及京东 FCS,终端信息由第三方平台掌握,第三方平台将用于业务开展的部分订单字段信息(订单详情、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等)推送至公司的聚水潭系统中,并对涉及客户隐私的个人信息以加密形式展出,公司无法获取销售订单客户的 IP 地址、MAC 等信息。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后台,可导出第三方结算单据,获取订单号、费用项类型、金额等信息。
即,针对 B2C 和 B2B 中的京东自营厂直模式以及京东 FCS,公司聚水潭系统能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线上单号、下单时间、付款日期、
发货日期、单据状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商品金额、快递公司、快递单号、发货仓、买家账号(加密)等数据。
公司从主要电商平台获取的相关数据受限情况及受限程度如下:
主要字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