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的要求,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精创电气”)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问询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关于信息系统审计及线上销售收入确认准确性...... 3
问题 2.关于线下销售核查充分性、有效性...... 85
问题 3.人员变动合理性及对业绩稳定性的影响...... 134
问题 4.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 163
问题 5.募投项目及新增产能的合理性...... 187
问题 6.其他...... 205
问题 1.关于信息系统审计及线上销售收入确认准确性
根据问询回复:(1)各期聚水潭销售订单与金蝶 ERP 出库单差异金额分别为-184.86 万元、-74.94 万元、-20.21 万元及-36.56 万元,第三方平台结算数据与聚水潭销售订单数据差异金额分别为-11.86 万元、-55.20 万元、-71.10 万元及-67.33 万元。(2)针对线上销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主要采取 IT 专项审计、实质性分析程序(如下单时间、复购频率分布)、电话回访等,未说明金额、数量及占比等具体情况。其中,保荐机构通过采取“大额抽样+随机抽样”方式对公司中国境内线上销售平台的终端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累计选取 3,442 名,完成访谈数 46 名。(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计报告》,大数据分析(如物流匹配分析等)、金蝶出库/退货单数据与金蝶应收单数据核对存在较大差异。
请发行人:(1)说明聚水潭系统从第三方平台获取公司相关财务与业务数据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数据受限情形,是否可从其他渠道验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结合聚水潭、金蝶系统内部数据与外部第三方数据(电商平台结算单数据、第三方支付流水数据)、收入确认金额的差异情况,详细分析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2)详细说明“公司财务在 ERP 销售出库单中选择可确认收入的产品项目及数量下推应收单”的具体流程,在发行人客户高度分散、订单多且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上述人工处理的可行性,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3)说明各期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差异情况及原因,相关情形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说明各期未开票收入期后发票开具情况及税款缴纳的合规性。(4)说明各期自有网上商城客户数量、销售规模,通过自有商城销售中对个人信息收集、管理、使用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涉及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3)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4)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审计报告的复核情况,对异常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对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1)结合复购频率、单笔订单消费金额、累计消费金额分布、物流匹配分析、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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