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8 15:32:16 股吧网页版
精创电气:北京中伦律所关于精创电气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精创电气”)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
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 2024 年 1-6 月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0195 号,与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合称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管规则指引2 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参照《监管规则指引 2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