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三月
致: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同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报告
期调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5〕2-23 号《审计报告》。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所涉
及的法律事项,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湖南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发行人保荐机构部分或全部在其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保荐机构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3、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5、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6、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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