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同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发了
《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
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调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
审〔2023〕2-165 号《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2 年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10 号《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审计报告》及天健审
〔2024〕2-375 号《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6 月审计报告》。本
所就《问询函》中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义 ...... 6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7
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 7
问题 10: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 38
问题 11:其他问题...... 64
补充说明要求...... 86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更新事项的补充核查 ...... 8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7
四、发行人的设立...... 9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2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9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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