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9:03:37 股吧网页版
诺丽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088 证券简称:诺丽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东莞市诺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东莞市诺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及其
子公司(如有)间的资金管理。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的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