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087 证券简称:东实环境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市属企业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制度,向本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公司目标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本公司和各下属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 5 年至少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审计一次。其中,对下属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实施重点审计,每 5 年至少审计 1 次。公司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党委领导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相关党委委员任组员,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对内部审计
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审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公司应强化对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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