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087 证券简称:东实环境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或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票。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条件为:1、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下列要求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20%、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50%、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25%;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
额的 1%、最低限额为公司股本总数的 0.5%;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最低限额为公司股本总数的 1%。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的,则按照本项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不符合股票回购启动条件(即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但未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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