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 4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5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6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6
二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57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更新 ...... 59
一、《问询函》问题 5.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情况...... 59
二、《问询函》问题 6.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 87
三、《问询函》问题 16.其他问题 ......115
第三部分 《第二轮问询函》回复 ...... 134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7.其他问题...... 13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