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078 证券简称:格瑞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
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 应当如实向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