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078 证券简称:格瑞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格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
(一)股东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交易指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3、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上述标准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也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审议标准;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挂牌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审议标准。
4、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除提供担保外),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三)董事会审议债权融资事项(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不含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四)董事长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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