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3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 077 号
1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77号
致: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关于超同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经进一步核查,本所律师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基于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2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法律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次反馈补充核查意见......5
一、公司特殊问题......5
问题 1.关于股权激励。......5
问题 2.关于土地租赁。......10
问题 3.关于前次申报。......15
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23
二、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40
三、其他问题......41
第二部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涉及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意
见......41
一、公司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41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44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44
四、公司的设立......48
五、公司的独立性......48
六、发起人和股东......4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49
八、公司的业务......4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9
十、公司的财产......4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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