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5]AN099-4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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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5]AN099-40号
致: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根据《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一轮问询函》”)、《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同时由于自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25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中汇会审[2026]2294”《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继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中汇会审 [2026]2294”《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6]2295”《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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