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 Luming Technology Co., LTD.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5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路铭”或“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师”或“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贵所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问询函回复”),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问题 1.收入真实性及资金流水核查充分性...... 3
问题 2.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44
问题 3.与关联方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 140
问题 4.其他问题...... 187
问题 5.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352
问题 1.收入真实性及资金流水核查充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实施函证、走访、细节测试、收入截止性测试、期后回款等核查程序,其中 2025 年 1-6 月收入回函相符金额(含通过函证调节表确认相符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4.11%;各期应收账款回函不符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9.20%、15.74%、77.33%和 56.76%,主要系入账时间差、暂估与发票差异及小数点尾差等事项所致。(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比亚迪的销售收入
分别为 56,843.55 万元、121,915.01 万元、185,245.98 万元和 60,546.32 万
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6.42%、47.69%、54.89%和 42.49%,比亚迪仅于 2022年接受了中介机构访谈,此后未同意接受访谈。(3)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其他关联法人主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发行人部分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的银行流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说明采取的发函控制程序,是否独立发函、校对发函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是否一致、收函人是否为客户员工等;说明采取的回函控制程序,是否独立收函、校对发函时收件地址/联系人与收函时发件地址/联系人的一致性等,不一致的客户名单,针对不一致的情况开展的核查程序;是否比对客户历史回函签章,是否存在将客户合同章或仅签字未盖章纳入回函有效的情况。(2)列示各期收入/应收账款发函、回函、回函不符、未回函的具体数量、金额及比例,说明回函相符比例较低的原因;说明各期收入/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但调节相符的金额及比例,按照客户名称、函证项目、发函及回函金额、发货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开票时点、客户入账时点逐项列示收入/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事项,回函不符的调节过程、调节依据;说明对各期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客户采取的替代测试程序,说明替代测试开展的完整性、有效性。(3)说明 2023 年及以后年度比亚迪不接受中介机构访谈的原因及合理性,比亚迪对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对于发行人与比亚迪交易的真实性,中介机构采取的替代性核查程序及目前核查程序能否支撑核查结论。(4)说明资金流水
专项核查意见中未包含发行人 2025 年 6 月 30 日新成立子公司晋中乔路铭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原因,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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