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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1 20:10:06 股吧网页版
乔路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99-3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99-31号

致: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根据《关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4.其他问题(4)信息披露准确性、充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
部分问题未按规定回答或未发表明确核查意见,部分核查意见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等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①注销多家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或对外转让关联企业的原因、合规性,并逐一说明相关企业存续期间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等主体资金业务往来情况及合规性,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对相关企业的功能定位。②劳务供应商情况,是否存在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合作或主要服务于发行人的劳务供应商,劳务供应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业务往来或特殊利益安排。③结合实际控制人家族对家族成员持股或任职企业的规划安排、股权代持形成与解除情况、相关企业之间及相关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之间资金业务往来等情况,重新回答首轮问询中的问题 1 和问题 4,并充分论证说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准确、公司治理是否规范有效、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独立面向市场的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1)(2)、发行人律师核查(4)①②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注销多家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或对外转让关联企业的原因、合规性,并逐一说明相关企业存续期间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供应商等主体资金业务往来情况及合规性,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对相关企业的功能定位

(一)注销多家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或对外转让关联企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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