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11
证券代码:874075 证券简称:乔路铭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至少有 2 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低于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至(四)及第(九)项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应附备内容完整的议案。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
尽快召开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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