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070 证券简称:天广实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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