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070 证券简称:天广实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
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4、与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高于 70%需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一)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
(二)对外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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