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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7 17:59:22 股吧网页版
天广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广实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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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实”、“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广实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出具《关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4 年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根据上述补充核查情况,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避免疑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报告期”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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