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069 证券简称:尚维斯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 义务,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被失信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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