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069 证券简称:尚维斯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 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 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公司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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